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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

石河子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成果)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修订)

发布者:张玲发布时间:2017-12-05浏览次数:931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各专业学位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论文答辩的资格

申请论文答辩的资格:

第一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环节,实践能力考核和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至答辩一般应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中途因故换题,应组织参与首次论文开题的专家进行重新开题,并经导师、学科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在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有备案。

第三条达到《石河子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

第五条向学院提交经导师签字认可的原始试验记录材料。

第六条提前申请学位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符合第一章论文答辩资格的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条款的相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本科专业背景与硕士阶段所学专业相近,专业基础扎实;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从入校注册到提前申请学位时,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且开题后半年以上方可申请提前答辩;

(三)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四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二等奖第一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名第一。

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署名及单位署名需要符合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匿名送审。

达到以上条件,经研究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校审议批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章论文答辩的准备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集中答辩,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往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年11月初完成答辩,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在每年的5月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第八条研究生完成论文后,应及时送导师审阅,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后,研究生需做以下工作:

1.将已通过导师审定的论文初稿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做成电子文档并打印一份,提交所在学院进行论文形式审查,并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必须经过学院资格审查后,方能提交,论文资格审查小组一般要求至少有两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论文按照《石河子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的要求撰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安排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学位论文水平、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原始试验记录材料是否完备、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涉及涉密论文,需由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方能确定密级和保密年限。

3资格审查通过者,由学院将其所有审查材料(包括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原件、资格审查结果等)交研究生处进行进一步审核。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安排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评阅。

4.研究生可在研究生处网页上下载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并送导师审查。

第九条论文评阅

1.论文评审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符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要求的同行专家。评阅人信息应对申请人和导师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定比例对申请答辩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论文抽查,抽查方法参照《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至少聘请1位校外相关领域专家。

4.论文评阅工作的具体要求见《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

第三章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条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临时机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由本研究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有1/3的专家是来自校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提出,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导师和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为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填写和寄送答辩委员聘书,将学位论文于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

2.收集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书,复印发送给答辩委员,并将评阅人质询的问题,提前通知学位申请人。

3.协助学院做好答辩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

4.答辩时负责做好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5.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6.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整理归纳答辩记录,并填写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审批材料,及时将整理好的学位申请材料交学院汇总。

7.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论文答辩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论文答辩评定表》、《投票表》分发给每位委员。《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正式开始。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为二十分钟。

第十八条答辩委员会和列席答辩的会议领导、专家提问。申请人可稍做准备后进行答辩,也可即席答辩。提问与答辩的时间,合计为三十分钟。

第十九条提问与答辩结束后,即行休会。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先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答辩委员会根据上述介绍,结合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就是否同意申请人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研究生学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所作的决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叙述;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3.论文答辩是否通过;4.论文答辩的成绩;5.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6.其它意见。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交叉学科还需由学部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答辩要求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应公正评审、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前每个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坚持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例外)。论文答辩过程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均应有详细纪录。

第二十四条论文答辩成绩的确定: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评价确定学位论文的答辩成绩(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并提出建议优秀的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和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学院汇总,送校研究生处存档;其余的答辩原始记录、投票表等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后,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应在首次参加答辩的三个月后进行。学籍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处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必须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方能获得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掌握一定的现代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宽的知识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实践能力和课程成绩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1.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2.有独立担负本领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3.本领域的研究(设计)具有实用价值。

(三)学位申请人没有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凡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研究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授予硕(博)士学位: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习期间违反学术诚信、学术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未能通过论文答辩的;

(四)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学位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交叉学科还需由学部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审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未通过审查者,由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交叉学科还需由学部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申请学位做出决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进行审议。举行会议各级委员会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须经过一周的公示期。未通过审查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就是否同意其重新申请学位做出决议。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自授予学位决定公布之日起,学位证书即行生效。

(四)对有舞弊行为或其它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提出质疑,进行监督,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认真对待,有权做出是否复议或撤销已公布的决议。

第七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标准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院分委员会交叉学科还需由学部委员会)根据本学部(交叉学科)、学院学科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发之日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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